【中國儀器網 能源環境】7月23日,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意見的通知。本次修改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承擔。有異議的有關單位及個人需在7月30日前反饋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需要修改什么?
據悉,本次修改單主要包括兩大修改意見。則是,將 3.14“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 273 K,壓力為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修改為“參考狀態 reference state 指溫度為 298 K,壓力為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濃度均為參考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濃度為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下的濃度。”
第二則是,將 5.2 樣品采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 HJ/T 193 或 HJ/T 194 的要求執行。”修改為“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 HJ/T 193或 HJ/T 194 的要求執行。對于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的監測,應同時記錄監測期間的溫度、壓力、濕度等氣象參數。”
兩大修改意見因何而來?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發布于1982年,于1996年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是本標準的第三次修訂,于2012年2月29日發布,在隨后的幾年間逐步實現全面實施。為了能夠更好地適應環境保護新形勢,該標準還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此次兩大修改意見就是原環境保護部委托中國工程院,對標準技術內容和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評估后形成的。
評估組專家認為,該標準及配套技術規范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完善的內容,其中首要問題是關于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沿襲了此前歷版標準規定的標準狀態(溫度為 273 K、壓力為 101.325 kPa,即 0℃、1個標準大氣壓),與主要發達國家和組織的規定不一致。這意味著對于同一份環境空氣樣品,按照我國狀態測算的濃度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測算的結果不盡相同,使得國內外對污染物質量濃度監測結果的可比性較差。
目前,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正在不斷深化,對評估分析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科學化、化要求在不斷提高,監測數據可比性較差不利于借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先進經驗做法,有必要適當調整現行標準。此次修訂也是為了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通行標準接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還望廣大環境監測部門和機構、環境監測儀器廠商能夠積極參與到標準的修訂中,提出寶貴的修改意見。
(本文資料來源: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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