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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網 能源環境】為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機構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和地方各級衛生健康、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要求,履職盡責,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做好醫療污水應急處理,為有效遏制疫情擴散發揮了主力軍作用。然而,在前期疫情防控工作中,也暴露出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運行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為此,生態環境部及時提出在疫情防控應急狀態下,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定點醫院和隔離場所要嚴格落實
消毒措施,并將消毒達標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網或通過封閉罐車轉運至附近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但這是應急措施,并非長遠之計,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形勢下,為推動各地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規范運行管理,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在認真調研、座談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稱《通知》)。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明確了醫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日常運維管理等具體要求,并細化了職責分工。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一、完善醫療污水處理設施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縣級及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以下簡稱《規范》)要求,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工藝,確保出水水質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等要求。尚未規范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結合醫院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改擴建規模。2022年6月底前,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縣級及以上醫院應完成滿足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底前,其他按規定應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醫療機構要應建盡建。建成投運前要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醫療機構要根據污水特點和經濟技術條件,合理選擇消毒方式,配置必備的消毒設備,確保消毒效果。進水污染物濃度明顯低于《規范》參考值并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要及時開展管網排查,對存在的錯搭亂接、漏損等問題,限期整改。
按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中的“檢測與過程控制”要求:(1)醫院污水處理工程宜根據污水處理工藝控制的要求設置pH 計、流量計、液位控制器、溶氧儀等計量裝置。(2)醫院污水處理工程宜按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有關規定安裝污水連續監測系統,監測系統及其安裝應符合HJ/T 353 的規定,污水連續監測系統的數據傳輸應符合HJ/T 212 的規定。監測儀器應符合HJ/T 96、HJ/T 101、HJ/T 103、HJ/T 367、HJ/T 377 等的規定(3)醫院污水處理工程運行監測參數至少應包括水量、pH 值、
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氨氮、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
二、加強日常運維管理
醫療機構要將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納入院所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規范記錄進出水水量、水質、消毒藥劑使用量等信息。要按照規定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需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暫不具備設施運行維護和監測能力的醫療機構,可委托滿足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管理。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三、認真落實各方責任
醫療機構要切實履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安排必要的資金,做好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工作,防止污染環境。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確保達標排放。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污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督工作,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要注重貫徹落實《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的要求,切實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監管平臺,對醫療污水處理處置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污水收集、處理全鏈條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內醫療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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