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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網 政策標準】農田防護林是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防風固沙、保持水土、改善農田小氣候、保障糧食高產穩產等具有重要作用。日前,國家林草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科學規范推進農田防護林建設,
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通知》指出,農田防護林建設應堅持為農業生產服務,遵循因害設防、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農村道路、溝渠、田坎等現有空間新建和完善農田林網,嚴格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在風沙等災害嚴重的三北地區、黑土地區、黃河故道區等重點區域,為了防災減災需要,可通過適當調整土地利用類型和優化用地布局,合理規劃建設農田防護林,且應當符合農田防護林建設相關標準,盡量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防止或避免擠占耕地空間、影響農作物播種面積。
《通知》支持各地結合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統籌開展農田防護林建設,積極構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的農田防護林體系。同時,《通知》要求,
農田防護林建設要考慮地區差異,科學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的主要樹種和配置模式,優先選用表現良好的鄉土樹種,合理布局林帶的走向、間距和寬度,避免因樹冠過高或與排灌系統距離過近,影響無人機飛防等低空作業和排灌系統發揮功能。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田防護林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縣域內農田防護林建設各項工作。《通知》明確,要加強對農田防護林建設情況的跟蹤監督,在西北地區、東北地區和黃淮海平原地區,應明確將農田林網化率等有關指標納入當地林長制工作內容。
防護林的營造形成了以林網為主的生態系統,不僅可以提供生產原料,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系列的相關功能和服務,改善了農田生態環境,對整個地區的氣候、土壤、農業生產等都具有重大的防護與調節作用,是改善生態環境的高效能生物工程。
《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生發〔202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農田防護林是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防風固沙、保持水土、改善農田小氣候、保障糧食高產穩產等具有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切實落實《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有關要求,科學規范推進農田防護林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田防護林建設應堅持為農業生產服務,遵循因害設防、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農村道路、溝渠、田坎等現有空間新建和完善農田林網。在風沙等災害嚴重的三北地區、黑土地區、黃河故道區等重點區域,為了防災減災需要,當現有空間不足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有關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通過適當調整土地利用類型和優化用地布局,合理規劃建設農田防護林,且應當符合農田防護林建設相關標準,盡量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防止或避免擠占耕地空間、影響農作物播種面積。
農田防護林建設要嚴格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其中涉及將耕地變為林地的,應當從耕地面積中扣除,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補足的不得進行建設。確實難以避讓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在項目區內予以補足;難以補足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縣域范圍內同步落實補劃任務。涉及農戶承包地空間位置、面積和權屬有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協助發包方和承包農戶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變更權屬證書等。農田防護林建成驗收后,要嚴格按照國土變更調查的要求,及時開展地類變更。
二、支持各地結合林業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統籌開展農田防護林建設,積極構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的農田防護林體系。新建或改造農田防護林,依法依規享受中央財政造林、森林撫育補助;涉及使用農戶承包地的,應給予承包農戶適當經濟補償。
三、農田防護林建設要考慮地區差異,科學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的主要樹種和配置模式,優先選用表現良好的鄉土樹種,合理布局林帶的走向、間距和寬度,避免因樹冠過高或與排灌系統距離過近,影響無人機飛防等低空作業和排灌系統發揮功能。
四、對于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建后管護;對于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由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明確管護主體和措施,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支持各地尊重自然規律,科學有序開展農田防護林采伐更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
五、縣級人民政府是農田防護林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縣域內農田防護林建設各項工作。要加強對農田防護林建設情況的跟蹤監督,在西北地區、東北地區和黃淮海平原地區,應明確將農田林網化率等有關指標納入當地林長制工作內容。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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