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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網 政策標準】近年來,粒子加速器在我國科研、工業、醫療等領域發展日益迅速、應用愈加廣泛,在給各行各業帶來利益的同時,粒子加速器在應用中的
輻射安全與防護等問題也越來越被重視和關注。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
《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以指導和規范粒子加速器的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并為主管部門更科學、合理的開展粒子加速器的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規定》名稱由原來的的“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改為“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規定”,意在強調不僅要關注加速器的輻射防護還應重視安全,即對源的控制。并且還修訂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取消了輻射安全管理內容;細化了輻射安全聯鎖系統、通風系統、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監測的內容等。
《規定》規定了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的一般要求,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粒子加速器的選址與布局、輻射屏蔽設計、輻射安全聯鎖系統、通風系統、運行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監測等方面。適用于粒子加速器使用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且帶有自屏蔽裝置等防護措施且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粒子加速器不包含在本標準中。
其中《規定》的正文部分包括一般要求、粒子加速器設施設計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粒子加速器運行的輻射安全與防護、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監測和粒子加速器的退役。附錄包括附錄A屏蔽體外劑量率控制水平、附錄B冷卻水系統產生H2濃度的估算方法、附錄C粒子加速器維修工作條件、附錄D放射性廢液解控要求和附錄E一些放射性核素的導出空氣濃度。
據了解,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7月31日,詳細資料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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