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美麗浙江建設的有序推進,浙江省生態環境質量保持穩中向好,但噪聲污染問題相對凸顯。2023年開展的全省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噪聲污染”列為專項治理任務之一。
對此,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文明辦、省發改委等17部門日前印發了
《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行動計劃》以國家行動計劃藍本,體現浙江特色,提出了法規標準、源頭管控、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相關要求,同時具體謀劃了未來3年在工業、
建筑施工、
交通、社會生活等方面噪聲污染防治的具體舉措。
工業噪聲方案,《行動計劃》提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持證排污,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依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編制和發布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噪聲重點排污單位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
建筑施工噪聲方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等要求。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和振動影響。按規定設置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實現自動化、精細化監管。
交通噪聲方面,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設施、軌道交通的維護保養,保持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進行噪聲監測。在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城市軌道交通途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居民投訴集中等線路段,采用低噪聲路面材料、建設全封閉或半封閉隔聲屏障、改進或取消不必要的減速帶、提升路面平整度、種植綠化隔離帶等措施。開展交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解決一批噪聲污染嚴重影響群眾利益的歷史遺留問題。
在噪聲監測方面,《行動計劃》明確,實現聲環境質量監測自動化,調整優化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編制清單,設區市站點統一納入國家監測網絡管理。2023年6月底前,杭州市、寧波市完成站點布設、調整;2023年底前,其他設區市完成站點布設、調整。統籌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維,杭州市、寧波市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設區市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1月1日起,設區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聲環境質量評價。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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