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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網 政策標準】GB/T 10592-2023《
高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已于10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在GB/T 10592-2008《高
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的基礎上對技術要求、使用條件、檢驗方法等進行了修訂,適用于對產品、零部件、材料在研發、生產、檢驗等過程中進行高溫或低溫試驗,以及高低溫循環試驗、溫度沖擊試驗的
試驗箱。
高低溫試驗箱是氣候環境試驗的主要設備之一,模擬大氣環境中溫度變化規律,主要針對于電工、電子產品,以及其元器件及其它材料在高溫、低溫綜合環境下運輸和使用時的適應性試驗。用于產品設計、改進、鑒定及檢驗等環節。高低溫試驗箱使用廣泛,是產品質量的重要重要保障。
原有的GB/T 10592-2008準實施已超過10年。隨著高低溫試驗箱技術的發展,標準中一些條款和內容已經落后于當前的技術水平。新標準在結合我國高低溫試驗箱設計、生產、使用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訂,主要技術變化包括:
a) 增加了“溫度沖擊試驗箱”(見第1章);
b) 刪除了“實際溫度”(見2008年版的3.3)、“溫度梯度”(見2008年版的3.7)、“工作空間的溫度偏差”(見2008年版的3.9)的術語及定義﹐更改了“溫度波動度”的定義(見 3.8,2008年版的3.5),將“極限溫度”(見2008年版的3.10)更改為“溫度極值”(見3.5)、將“溫度變化速率”(見2008年版的3.8)分為“平均溫度變化速率”(見3.11)和“線性溫度變化速率”(見3.13),增加了“溫度偏差”(見3.7)、“溫度均勻度”(見3.9)、“溫度指示誤差”(見3.10)、“全程平均溫度變化速率”(見3.12)、“全程線性溫度變化速率”(見3.14)、“升降溫時間”(見 3.15)、“溫度恢復時間”(見3.16)、“溫度過沖”(見3.17)、“溫度過沖量”(見3.18)、“溫度過沖恢復時間”(見3.19)、“溫度變化試驗剖面”(見3.20)的術語及定義;
c) 更改了“表1 試驗箱性能項目及要求”(見4.1,2008年版的表1),刪除了“溫度梯度”(見2008年版的表1序號3)、“工作室內壁溫度與工作空間溫度之差”(見2008年版的表1序號5),增加了“溫度偏差”“溫度均勻度”“溫度指示誤差”“全程平均溫度變化速率”“全程線性溫度變化速率”“升降溫時間”“溫度恢復時間”“溫度過沖量”“溫度過沖恢復時間”等項目及要求(見4.1表1),增加了試驗箱內箱尺寸(見4.2.15)、試驗箱內箱容積的要求(見4.2.16),增加了電磁兼容(EMC)安全要求(見4.3.4)及制冷劑的環保要求(見4.3.8);
d) 將“使用條件”(見2008年版的第4章)更改為“使用和安裝條件”(見第5章),更改了供水條件(見5.1.3,2008年版的4.3),增加了安裝條件(見5.2);
e) 增加了“聲級計”(見6.4)、“絕緣電阻測試儀”(見 6.5)、“耐壓測試儀”(見6.6)、“電磁兼容(EMC)測試儀”(見6.7)、“秒表”(見6.8)、“鋼卷尺”(見6.9)及儀器的要求;
f) 更改了檢驗條件(見7.1,2008年版的6.2),細分了“溫度變化速率”的檢驗方法,增加了“全程平均溫度變化速率檢驗”(見7.7),增加了2 min,3 min,4 min線性溫度變化速率(見7.8.1),增加了“全程線性溫度變化速率檢驗”(見7.9),增加了“溫度指示誤差”(見7.5)、“升降溫時間”(見7.10)、“溫度恢復時間”(見7.11)、“溫度過沖量”(見7.12)、“溫度過沖恢復時間”(見7.13)的檢驗方法,“風速檢驗分為單點測量及多點測量”(見7.14,2008年版的6.6),噪聲檢驗分為單點測量及多點測量(見7.15,2008年版的6.11),增加了“試驗箱內箱尺寸檢驗”(見7.19)、“試驗箱內箱容積檢驗”(見7.20)、“電磁兼容(EMC)試驗”(見7.21.4);
g) 更改了“表4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與檢驗方法”(見9.1表4,2008年版的7.2表2);
h) 將“標志﹑包裝、貯存”(見2008年版的第8章)更改為“標志﹑使用說明書”(見第9章)和“包裝、運輸﹑貯存”(見第10章),增加了“使用說明書”(見9.2)和“運輸”(見10.2)的要求。
新標準實施后有利于規范該類試驗設備的生產和使用、保證試驗設備參數檢驗結果的一致,對環境試驗設備生產企業、檢測試驗單位、質量評定機構以及有關科研院所在該類產品的研發生產、檢測、使用等方面都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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