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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印發,11月1日起施行,效期2年!

2023-10-09 09:12:23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鍵詞:減排閱讀量: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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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上海市碳普惠體系的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監督等工作,包含四十三條內容細則。

  【儀器網 政策標準】2023年9月27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下稱《辦法》)發布。該辦法為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體系規范、有序運行。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碳普惠體系的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監督等工作,包含四十三條內容細則。辦法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踐行新發展理念,倡導綠色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體系規范、有序運行,依據《上海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碳普惠定義】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是指針對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綠色出行、能源節約、資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的減碳行為,基于本市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學進行量化和賦予一定價值,并運用商業激勵、政策支持、市場交易等方式,推動建立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勵機制。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碳普惠體系的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基本原則】上海市碳普惠體系遵守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政策;遵循“目標引領、市場運作、精簡便捷、惠民利企”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局是上海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上海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和監管等相關工作,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學(以下簡稱“方法學”)管理、碳普惠減排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和碳普惠減排場景(以下簡稱“減排場景”)管理等。
 
  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的碳普惠活動開展監督管理。
 
  第六條 【部門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支持與引導下,參與方法學開發、減排項目開發和減排場景建設,提供碳普惠減排量(以下簡稱“減排量”)、碳普惠碳積分(以下簡稱“碳積分”)的消納渠道,拓展碳普惠碳信用(以下簡稱“碳信用”)的用途。
 
  第七條 【管理與運營支持】
 
  上海市減污降碳管理運行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減污降碳中心”)為本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提供支持,開展方法學評估、減排項目及減排場景審核、減排量簽發、碳積分管理等工作。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環交所”)為本市碳普惠運營工作提供支持,開展減排場景的對接、碳積分商城運營、減排量交易等工作。
 
  第八條 【專家庫】市生態環境局組建專家庫,對方法學、減排項目、減排場景及減排量申請等提供專家意見。
 
  第九條 【管理運營平臺】依托“隨申辦”等公共信息平臺,以“隨申碼”等城市數字化轉型工具為服務載體,運用區塊鏈、大數據、物聯網等數字技術,建立上海市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以下簡稱“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用于方法學、減排項目、減排場景的管理,減排量和碳積分的簽發、劃轉、轉換、注銷,以及碳信用的記錄等。依托上海碳排放交易平臺為各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減排量交易服務。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和上海碳排放交易平臺實現系統對接。
 
  第十條 【碳普惠賬戶】碳普惠賬戶是各市場參與主體在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開立的賬戶,分為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可以開立機構賬戶,個人可以開立個人賬戶,用于減排量、碳積分或者碳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配套規則】依據本辦法,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方法學開發與申報、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開發與申請、碳積分使用、減排量交易等配套規則。
 
  第十二條 【動態評估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動態評估機制,根據碳普惠體系實際運行情況,完善各項規則,優化管理流程。
 
  第二章 方法學管理
 
  第十三條 【方法學開發】方法學包括減排項目方法學和減排場景方法學。方法學應當選取符合國家和地區生態文明政策導向,具有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等協同效益,有利于引導社會綠色低碳發展的領域。
 
  第十四條 【方法學分類】依據方法學分類指標,結合科學性、可靠性、普惠性等原則,將方法學分為I類和II類。基于不同類別方法學簽發的減排量對應不同的消納渠道。方法學分類指標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方法學評估】方法學開發主體向市減污降碳中心提交碳普惠方法學文本等相關材料,市減污降碳中心組織專家開展技術論證,經評估通過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方法學修訂】市減污降碳中心可以根據碳普惠運行情況、建設發展需要等組織方法學修訂。方法學開發主體或者使用主體可以向市減污降碳中心申請方法學修訂。
 
  第三章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管理
 
  第十七條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開發】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應當依據已公布的減排項目方法學開發減排項目,納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市場配額管理范圍內的項目不得參與本市碳普惠。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應當依據已公布的減排場景方法學開發減排場景。
 
  第十八條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申請】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當在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正式運行后向市減污降碳中心提交碳普惠減排項目申請表或者減排場景申請表等相關材料。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申請主體可以是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或者受減排項目、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委托的機構。
 
  第十九條 【減排項目審核】市減污降碳中心組織專家對減排項目開展技術論證,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公布。對于類型復雜的減排項目,可以組織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技術審查。
 
  第二十條 【減排場景審核】市減污降碳中心會同上海環交所對減排場景開展審核,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公布。對于類型復雜的減排場景,可以組織專家對減排場景開展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實施】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業務平臺應當和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實現系統對接,并符合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數據接入的技術要求。減排項目申請主體或者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當依據本市已公布的方法學開展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的運營、維護、監測、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跟蹤評估】市減污降碳中心會同上海環交所對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運行情況組織開展跟蹤評估,減排項目申請主體和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當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減排項目、減排場景不得繼續參與本市碳普惠。市減污降碳中心應當對依據異常數據獲得的減排量和碳積分進行修正。
 
  第二十三條 【避免重復申報】減排項目申請主體、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當承諾不重復申請國內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不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
 
  第四章 減排量簽發、碳積分轉換和碳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減排量分類】減排量分為項目減排量和場景減排量。項目減排量指經審核通過的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場景減排量指經審核通過的減排場景所產生的減排量。
 
  第二十五條 【項目減排量簽發】市減污降碳中心可以組織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審核,審核通過后通過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簽發項目減排量,原則上每年簽發一次。減排項目申請主體申請減排項目的同時,可以同步申請簽發首次項目減排量。
 
  第二十六條 【場景減排量簽發】經個人授權的減排場景申請主體依據本市已公布的減排場景方法學核算相應減排量,并向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提供個人場景減排量數據。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市減污降碳中心應當依據本市已公布的減排場景方法學通過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定期向個人簽發場景減排量。
 
  第二十七條 【場景減排量與碳積分轉換】僅個人持有的場景減排量可以轉換為碳積分,應當依據場景減排量與碳積分轉換規則進行轉換。
 
  第二十八條 【碳信用記錄】根據各市場參與主體的減排量和碳積分的累積情況生成并記錄相應碳信用。
 
  第五章 減排量和碳積分消納
 
  第二十九條 【減排量消納渠道分類】依據I類和II類方法學簽發的減排量均可以用于自愿減排市場交易、公益捐贈,也可以用于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銷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依據I類方法學簽發的減排量可以用于上海碳市場配額履約抵銷,抵銷規則由市生態環境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減排量交易管理】符合有關規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等交易主體可以通過掛牌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參與減排量交易,也可以委托減排項目申請主體或者減排場景申請主體參與項目或者場景減排量交易。
 
  第三十一條 【自愿碳抵消】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等自愿購買減排量,用于抵消自身運營或者會議、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量,積極承擔、履行社會與環境責任;鼓勵減排項目、減排場景的開發主體和申請主體等各社會主體自愿捐贈或者注銷減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自愿購買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
 
  第三十三條 【碳積分商城管理】鼓勵有意向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作為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參與搭建碳積分商城,豐富碳積分兌換權益的渠道,碳普惠權益提供平臺應當和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實現系統對接。
 
  第三十四條 【碳積分使用】個人可以在碳積分商城、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業務平臺使用碳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權益。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可以向市減污降碳中心申請將個人兌換權益后匯集的碳積分轉換成場景減排量,轉換后的場景減排量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進行消納。
 
  第三十五條 【減排量和碳積分注銷】減排量和碳積分經消納后注銷,且不可以重復使用。
 
  第三十六條 【碳信用用途】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提供與碳信用掛鉤的激勵措施。
 
  第六章 監督、激勵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參與主體責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進行處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等碳普惠參與主體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等不誠信行為的,存在泄露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出具虛假、不實、出現重大錯誤的評估結果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信息公開】方法學、減排項目、減排場景、碳積分商城運營、減排量交易等相關信息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公眾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對碳普惠參與主體的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的管理、減排量交易等碳普惠體系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 【激勵措施】探索結合企業、個人征信系統,對碳信用良好的企業、個人在評先評優、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普惠綠色投融資服務,為碳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優惠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開發基于碳普惠減排量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金融對低碳領域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作用。鼓勵企業、公益組織建立碳普惠專項基金,為上海市碳普惠體系可持續運行提供資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術語和定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碳普惠減排量:指依照經公布的方法學對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所產生的碳減排效果進行量化,審核通過后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系統中登記的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碳積分:是由個人參與減排場景產生的減排量轉換生成的,可以用于公益捐贈、自愿碳注銷或者作為在上海市碳普惠指定平臺兌換商品和服務等權益的憑證。
 
  碳信用:是基于機構碳賬戶、個人碳賬戶減排量或碳積分的累積情況形成的信用狀況。
 
  減排項目: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項目業主實施的能夠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項目。
 
  減排場景:指個人參與的衣、食、住、行、用等領域能夠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場景。
 
  方法學:指用于確定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所依據的技術規范,是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開發的依據和標準。
 
  減排項目方法學:指開發碳普惠減排項目、核算項目減排量的技術規范。
 
  減排場景方法學:指開發個人減排場景、核算場景減排量的技術規范。
 
  方法學開發主體:指開發碳普惠減排項目/場景方法學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等。
 
  場景減排量與碳積分轉換規則:指個人持有的場景減排量轉換為碳積分的依據和標準。
 
  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指減排項目的項目業主,包括但不限于減排項目產權所有者、具有委托協議關系的項目建設維護主體、項目投資主體等。
 
  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指為個人提供實施減排行為場所或者設施并承擔減排場景建設與運維、數據記錄等責任,并符合場景方法學要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
 
  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指為個人實現碳積分權益兌換提供商品、服務等權益的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或者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
 
  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業務平臺:指減排場景開發主體為滿足個人低碳行為實施需求、提供開放的擴展接口以快速響應減排行為數據需求和碳積分權益兌換的系統平臺。
 
  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業務平臺:包括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業務平臺或者存在委托關系的減排場景申請主體的業務平臺。
 
  碳普惠權益提供平臺:指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為滿足個人使用碳積分的需求,提供開放的擴展接口以快速響應碳積分權益兌換、減排量和碳積分數據交互需求的系統平臺。
 
  碳積分商城:指碳積分權益兌換的在線商城系統。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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