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公告,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信息技術和數字技術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優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數據采集。利用傳感、自動識別、系統讀取、工業控制數據解析等數據采集技術,將專用設備的性能參數、運行狀態和環境狀態等信息轉化為數字形式,實現對專用設備信息的監測和采集。
2.數據傳輸和存儲。利用網絡連接、協議轉換、數據存儲等數據傳輸和管理技術,將采集的專用設備數據傳輸和存儲,實現對專用設備采集數據的有效匯集。
3.數據分析。利用數據計算處理、統計分析、建模仿真等數據分析技術,對采集的專用設備信息進行深度分析,實現專用設備故障診斷、預測維護、優化運行等方面的改進。
4.智能控制。利用自動化技術和智能化技術,對專用設備監測告警、動態調參、反饋控制等功能進行升級,實現專用設備的智能化控制。
5.數字安全與防護。利用數據加密、漏洞掃描、權限控制、冗余備份等數據和網絡安全技術,對專用設備的數據機密性和完整性進行強化,實現專用設備數據和網絡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明顯提升。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規定的其他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享受本公告稅收優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業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并形成該專用設備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專用設備
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自身實際使用改造后的專用設備。企業在專用設備改造完成后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企業應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進行單獨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支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多個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應按照不同的專用設備分別歸集相關支出。對相關支出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公告稱,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資金進行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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