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網 行業要聞】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確保水環境安全,是我們共同的責任和使命,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水環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進一步加強水環境保護,提高公眾和企業對涉水環境問題的認識,現公開發布10個涉水領域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了工業廢水超標排放、逃避監管、暗管直排等多個方面,反映出廣東省嚴厲打擊涉水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
案例一:廣州市白云區查處個體戶逃避監管排污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月16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根據線索,在某園區查獲一無名玻璃瓶蒙砂作坊(經營者:劉某某)。該作坊從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產,經查,該作坊未辦理營業執照及相關環保手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氟、含酸浸泡廢水和
清洗廢水,溢流至作坊地面后,通過劉某某擅自增設的排水口,進入該作坊所在園區的生活污水下水管道,再排至市政污水管網。經專業機構鑒定,其浸泡廢水是具有腐蝕性特征的危險廢物,清洗廢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劉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將案件移送
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該案根據廢水和排放過程,對廢水進行全程監測和鑒定工作,用監測數據和鑒定結論,完整鎖定企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證據。同時強化“行刑銜接”渠道,打破收集行政案件證據的思維定勢,掌握收集涉刑案件證據的要點,更加有效地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二:珠海市富山工業園區查處暗管直排含鎳污水涉刑案
案件簡介
2023年6月21日,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富山分局接到關于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暗管將生產廢水偷排至廁所的投訴后,立即組織人員突擊檢查,并聯合監測部門開展采樣監測。經查,該企業含鎳廢水從含鎳中水回用桶通過污水處理站的提升
泵加壓至車間清洗槽,經過三通管偷排至廁所,再經過生活污水管網進入化糞池,最后排放至外環境。監測人員立即對多個點位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重金屬鎳超標,該企業涉嫌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鎳水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本案企業負責人環保意識淡薄,通過地下埋管排放水污染物,看似“天衣無縫”的計劃,實則是自作聰明。涉案企業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希望廣大企業引以為戒,依法依規處理、排放污染物,避免僥幸心理。
案例三:佛山市聯合公安查處跨區域非法偷排廢酸液犯罪團伙案
案件簡介
根據有獎舉報線索,佛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聯動執法工作機制,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共同研判線索并制定精密偵查抓捕方案。2023年9月20日凌晨,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機關抓獲了一個盤踞在佛肇兩地,多次利用改裝貨車無證收集肇慶市鋁型材企業廢酸液,運輸到佛山市某地段偷排廢酸液進入河涌的污染環境犯罪團伙,抓獲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后續溯源抓獲涉案上游企業負責人1人,現場查獲涉案廢酸液約10噸及涉案運輸車輛1臺。經嫌疑人供述,其于2023年9月初起,3次駕駛車牌為湘L*****的改裝貨車在佛山市某地段的小河涌非法傾倒廢酸液,累計偷排量30余噸。
查處情況
該團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和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對該非法偷倒廢酸團伙進行了查處,2024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對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年3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檢察機關對該案件的上游企業負責人劉某進行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成功簽訂了佛山市首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雙賠償協議。
案件啟示
此案件中給予舉報人10萬元獎勵,通過出臺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監管,對環境違法犯罪實施精準打擊。生態環境部門和檢察機關形成工作合力,對賠償義務人普法釋法明理,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兩倍懲罰性賠償,進一步增強企業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意識,助推行業深化整治。
案例四:東莞市清溪鎮多方聯動查處槽罐車跨鎮街偷排廢水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月3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清溪分局收到線索,稱有一輛槽罐車涉嫌向城市道路市政管網非法排放廢水。接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偷排點附近的河道水體存在異常顏色,為避免不明來源的水體對河道造成污染,執法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成功截流。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經調閱監控,查實了該槽罐車的行駛路徑,并查明該槽罐車從塘廈鎮某工業園區中抽取廢水,將其運輸至清溪鎮進行非法排放。
查處情況
該案兩名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涉案人員主動作出公開道歉和生態環境守法承諾,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15,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11日對涉案人員罰款2.4萬元。
案件啟示
近期,有不法分子利用槽罐車,假借“市政搶修”之名,行違法排污之實,成為一種新型的排污手段,盡管偷排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但對市政雨污管網造成的影響極為嚴重,若未及時發現并截流,將導致河流水質受到污染。生態環境部門必須高度警惕,迅速反應,主動出擊,聯合多個相應職能部門共同執法,采取有效措施打擊這種違法排污行為。
案例五:東莞市沙田鎮查處傾倒廢液致“牛奶河”案
案件簡介
2023年12月24日上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沙田分局發現某河面出現大量白色不明污水,執法人員立即開展溯源排查及應急處置工作。經排查,發現某輔道雨水井內有大量白色不明廢液,該廢液經雨水井流進雨水管網,最終通過雨水排放口流至被污染河流,污染后呈乳白色,廢液中鎳含量監測顯示超標10倍。執法人員調閱視頻監控并聯合公安機關展開調查,鎖定傾倒嫌疑人并聯合公安立即行動抓獲不法分子,當場在其車輛中提取了廢液樣品,及時有效鎖定了關鍵證據。
查處情況
該案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沙田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本次溯源到的廢液偷倒點有“前科”,為震懾違法分子,沙田分局聯合村委會在附近安裝了視頻監控,公開偷倒舉報電話,并張貼反偷倒警示標語。針對偷倒行為,當地建立了偷倒查處聯動機制,發生偷倒事件,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聯合當地村委會、派出所等多方單位,啟動偷倒查處聯動機制,精準抓獲不法分子,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有效消除環境污染。
案例六:東莞市虎門鎮聯合公安查處無證照電鍍作坊案
案件簡介
2023年10月18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虎門分局收到信訪投訴,稱某工業園內存在一無證照電鍍作坊。接報后,虎門分局聯同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并鎖定園區內確實存在一無證照電鍍作坊。11月2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作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鍍鉻、清洗廢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最終排放到廠區外市政生活污水管網。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排放的生產廢水含鉻(超標35.0倍)等重金屬超標,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查處情況
該作坊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分別處1822.5元及60萬元罰款。
同時,該作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虎門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充分依靠群眾力量,重視群眾反映線索,迅速調度處置,與群眾監督形成合力,對別有用心的從業者形成有力的震懾,壓縮環境違法的生存空間,并深挖細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生態環境部門要重視環保普法宣傳工作,通過開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釋法,有力督促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切實增強自覺守法意識。
案例七:中山市查處電鍍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簡介
接群眾反映中山市某村魚塘有污水偷排,2023年7月21日,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委托監測機構對中山市東銳電鍍有限公司廢水總排口、含鎳廢水監控口、含鉻廢水監控口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含鉻廢水監控口外排廢水中六價鉻濃度、總鉻濃度分別超過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規定的允許排放限值1.04倍、0.61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當事人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五條的裁量標準,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月19日對該公司按罰款金額的20%從輕處罰,最終罰款33.6萬元。
案件啟示
第一類污染物都是危害嚴重的物質,國家嚴格控制,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普法模式,辦案中對法律法規進行宣傳,讓企業理解廢水達標、按證排污的必要性。企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配合調查并整改,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了從輕處罰的決定,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案例八:江門市蓬江區查處屠宰公司逃避監管排污案
案件簡介
2023年7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屠宰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從事家禽屠宰項目,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標準排污口處有一紅色軟管持續排放污水,污水呈渾濁狀且顏色偏紅。執法人員迅速通過無人機從高空溯源偷排軟管走向并鎖定污水源頭,及時聯系第三方對偷排點位進行采樣監測。經查,該公司利用連接潛水泵的可移動軟管,將應急池中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直接通過排污口排出外環境。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的外排廢水中懸浮物超標2.7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2.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14.1倍、氨氮濃度超標7.8倍、總磷超標26.6倍。即該單位存在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逃避監管方式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江門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9月28日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實施行政拘留。
案件啟示
涉案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行為性質惡劣,執法人員針對此類隱蔽性、迅時性的違法行為,充分利用無人機及第三方采樣等手段取證,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條,精準固定企業環境違法相關證據,對同類涉水企業起到有效震懾作用。該案例警示大家必須做到知法、尊法、守法,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九:江門市江海區查處銅具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涉刑案
案件簡介
2023年12月20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對江某經營的無名銅具加工廠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廠未配套相應廢水治理設施,生產廢水通過車間地面自建塑料排水管排至外環境。發現違法情況后,執法人員立即固定現場證據,并同步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廠外排廢水中pH、總銅、總鋅均存在超標情況,其中,總銅濃度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有關排放限值,超標53倍,涉嫌嚴重污染環境犯罪。
查處情況
該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對該案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針對直排、偷排等惡劣違法案件現場易破壞、證據易滅失的執法難點,生態環境部門周密部署、多點突破。發現違法線索后,執法人員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方案,部署現場管控、采樣監測、調查詢問同步開展,有效鎖定違法第一現場,執法精度、力度顯著提升,對環境違法企業形成有力震懾。
案例十:陽江市查處海水養殖項目入海排污口未依法備案案
案件簡介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9日對陽江市宏嘉水產養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建設項目是海水養殖,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養殖尾水,設置有2個入海排污口,排污口平面位置為岸邊排放,排放方式為間歇性,入海排污口類型為涵閘口和泵站管道。經查,該公司未依法報陽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根據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陽江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對該公司罰款6萬元。
案件啟示
推動入海排污口規范整治,是源頭治理的重要任務,依法打擊水產養殖尾水非法排海的環境違法行為,對近海水產養殖戶起到了震懾作用。行政處罰是手段,推動水產養殖戶整改提升、達標排放、綠色生產才是根本目的。
原標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2024年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水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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