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震監測設施亟需保護
目前,我國共有地震監測儀器臺站1400個左右,其中專業臺站有700個左右。在1400個臺站中,約有40%受到周圍環境的干擾、觀測效果極不理想,還有20%現已受到相當大的破壞,必須重新選點和搬遷。
地震監測設施受干擾和破壞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在建設規劃時,未考慮地震監測的需要。有的臺站已有百年歷史,如果搬遷的話,這些記錄資料將難以再發揮作用。
2、《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
1994年1月10日總理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40號令《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地震監測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
(1)地震臺內的監測儀器設備、設施;
(2)地震臺外的觀測用山洞、儀器房、觀測井(水點)、井房、觀測線路、通信設施、供電設施、供水設施、專用堤壩、專用道路、避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3)地震遙測臺網接受中心的觀測設備、中繼站、遙測點用房等;地震專用測量標志、測量場地等。
各單位和個人都要認真貫徹這個條例。對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觀測環境成績顯著者、對破壞行為有功者給予獎勵。對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及觀測環境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經濟賠償、行政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3、地震監測環境的保護范圍怎樣劃定的
《地震觀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八條款規定:“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是指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最小區域。”并給定“最小距離”的三個附表。《防震減災法》規定:“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通常用干擾源距地震監測設施的最小距離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區,對于在條例或規范中沒有明確規定距離有關地震監測設施的最小距離的一些干擾源,如鐵路、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發電廠、建筑群、無線電發射裝置等,則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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