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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網 政策標準】當前我國沿海、內河
原油和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腦油、煤油(含
航空煤油)等成品油航運、裝載及相關存儲過程產生VOCs超過40萬噸,是VOCs治理的重要領域。我國碼頭油氣回收工作于2010年起陸續開展,但與加油站和儲油庫相比,原油成品油碼頭存在油氣回收設施運行率低,油氣管控成效不足等問題。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把油品儲運銷行業領域作為打好
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點予以部署。“十四五”期間,要在原油成品油航運行業推進VOCs治理,持續降低碼頭和油船VOCs排放,促進全國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近日,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化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降低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其中明確要提高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的認識,將其作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重要領域。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積極支持碼頭、油船油氣回收設施建設和回收油品資源化定向利用,加快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治理,實現資源節約、經濟效益提升、安全風險降低、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
《通知》要求,港口萬噸級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裝船碼頭泊位及直接相連的配套儲罐,在國內從事油品裝載作業的現有8000總噸以上油船和新建150總噸以上油船,要開展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或升級改造;需要升級改造的,應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級改造方案。
同時,《通知》提出,相關碼頭等企業應抓好已建成油氣回收設施的維護保養、運行管理,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按照國家自行監測規范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其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依法落實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和聯網相關要求,杜絕惡意停用、閑置油氣回收設施。支持建立船岸協同應用機制,促進油氣回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
《通知》還提出,各省(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進回收油品作為石油煉制、
石油化工等行業替代原料,對于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可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在利用環節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降低企業成本。
《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要求,強化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降低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推進《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以下簡稱《儲油庫排放標準》)、《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20,以下簡稱《運輸排放標準》)等標準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將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作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重要領域。當前階段,我國PM2.5濃度依然處于高位、O3污染逐漸凸顯,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VOCs是PM2.5和O3污染的共同前體物,減少VOCs排放是降低PM2.5濃度、控制O3污染的主要途徑。各地要提高認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積極支持碼頭、油船油氣回收設施建設和回收油品資源化定向利用,加快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治理,實現資源節約、經濟效益提升、安全風險降低、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
二、倒排工期,按標準要求推進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按照《儲油庫排放標準》《運輸排放標準》要求,港口萬噸級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裝船碼頭泊位及直接相連的配套儲罐,在國內從事油品裝載作業的現有8000總噸以上油船和新建150總噸以上油船,要開展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或升級改造;需要升級改造的,應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級改造方案。油船應符合相關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應符合相關設計建設規范;原油、成品油貨主企業,依法加強運輸及裝船過程油氣回收治理情況的調度、分析,優先選用具備條件的航運、碼頭等企業開展合作,制定時間表,逐步提高油氣回收比例。按照《儲油庫排放標準》《運輸排放標準》要求,實現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治理。
三、船岸協同,嚴格落實油氣回收設施運行維護要求。相關碼頭等企業應抓好已建成油氣回收設施的維護保養、運行管理,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按照國家自行監測規范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其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依法落實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和聯網相關要求,杜絕惡意停用、閑置油氣回收設施。支持建立船岸協同應用機制,促進油氣回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對于應安裝油氣回收設施但未安裝或具備條件但不進行油氣回收的油船,鼓勵碼頭經營人及時報告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對應建未建或具備條件但不進行油氣回收的碼頭,鼓勵船方及時報告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或海事管理機構,由其轉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
四、鼓勵試點,積極支持回收油品資源化定向利用。各省(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進回收油品作為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等行業替代原料,對于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可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在利用環節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降低企業成本。相關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管理臺賬、轉移聯單、申報等制度。依法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一經發現未按管理要求收集、貯存、轉移和利用回收油品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五、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油氣回收設施安全運營。相關企業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范開展油氣回收設施建設工作,確保滿足安全使用條件并達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油氣回收設施安全作業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風險防控水平,確保油氣回收設施安全運營。
六、部門協作,強化指導幫扶和監督管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裝船碼頭泊位及直接相連配套儲罐的油氣治理情況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將油氣設施配備和使用情況于2023年12月底前報生態環境部;采用現場指導、督促檢查、專項執法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規范建設、改造、運行油氣回收設施。針對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對裝船碼頭重點檢查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油氣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等,對相關儲罐等重點檢查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及相關行業標準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情況,對油船重點檢查密閉油氣收集系統工作情況、油品和油氣是否泄漏。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時,不應有油氣泄漏。對符合《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的企業,生態環境部門將其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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