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多次電壓,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3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如果按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檢測方法未發現損壞,則認為通過試驗。注:這種程序*用于非自恢復絕緣。
沖擊電壓試驗的試驗程序與試品性質有關。由有關規定應采用哪一種程序。在程序A、B和C中,施加到試品上的電壓僅僅是規定的耐受值,而在程序D中,必須施加幾個電壓等級。
注:不同程序的“試驗目的”不同,但對絕緣配合(GB311.1)來講,假定試驗結果是相同的,
耐受電壓試驗程序A,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多次電壓
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3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如果按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檢測方法未發現損壞,則認為通過試驗。注:這種程序*用于非自恢復絕緣。
耐受電壓試驗程序B,武漢市合眾電氣沖擊電壓發生器
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15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如果在自恢復絕緣上發生不超過2次破壞性放電,且按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檢測方法確定非自恢復絕緣上無損傷,則認為通過試驗。除非另有規定,試驗程序應按如下規定進行:
1)沖擊次數至少15次;
2)非自恢復絕緣上不應出現破壞性放電;如不能證實,可通過在后一次破壞性放電后連續施加3次沖擊耐受來確認;
3)破壞性放電的次數不應超過2次(此次數是指從第1次施加沖擊至后1次施加沖擊的合計破壞性放電次數,且僅發生在自恢復絕緣上);
4)如果在第13次全第15次沖擊中發生1次破壞性放電,則在放電發生后連續追加3次沖擊(總沖擊次數多18次)。如果在追加的3次沖擊中沒有再發生破壞性放電,則認為試品通過試驗。
耐受電壓試驗程序C
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3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如果沒有發生破壞性放電,則認為通過試驗;如果發生破壞放電超過1次,則試品未通過試驗;如果僅在自恢復絕緣上發生1次破壞性放電,則再加9次沖擊,如再無破壞性放電發生,則試驗通過。
如果在試驗期間按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檢測方法發現非自恢復絕緣部分有任何損壞,則試品未通過試驗。
耐受電壓試驗程序D,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多次電壓
自恢復絕緣的10%沖擊破壞性放電電壓U10由附錄A闡述的統計試驗程序估算。
這些試驗方法允許直接估算U1o和U50或者間接估算U10。
對于后一種情況, U10可由以下關系式從Uso導出:U50(1-1.3s')
有關規定破壞性放電電壓的標準偏差s的假定值,對于不包含任何其他絕緣的空氣絕緣干試驗的標準偏差標幺值取s'=0.03。
如果Ul0不低于規定的沖擊耐受電壓值,則滿足試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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